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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察举制

时间:2020-03-15 21:30:33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世袭和后来唐的科举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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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制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经历了世袭制、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这几个阶段。

先秦时期中国的世族在社会上有重要地位,几乎全部官位的重职、要职都有世族成员担任,虽然这一时期也有所谓乡兴贤能制的选举,但这只是选拔伍长、乡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为小吏。在这种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为官。

西汉开始建立完善察举制来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征辟制作为察举制的补充。

北朝时期的选拔制度,比汉代多了一条以推荐考核为选官途径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对东汉察举制的反思与改进的基础上创设的。

察举制的建立

已有的考古证据说明中国文明来源于商族,汉代察举制应该是来源于商族的儒家传统,周人来源于西部野蛮的军事部落,西周对东亚各地的殖民地派遣周王的儿子作为殖民总督,所有官员的任命都由血统决定,属于类似古罗马的种姓制度。

黑暗的西周帝国灭亡之后,到春秋战国才进入一个相对宽松的时代,这个时期的选士制度开始出现少数非血统的特征。随着士阶层的崛起及各诸侯国之间空前激烈的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军事竞争的需要使得各国君主都锐意变革图强,他们网罗人才、竞相纳士。这时即有重金招聘、设计求贤,也有贤者荐贤、献策自荐等方式。这些方式强调德行道艺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时期重德行,战争岁月重道艺。德行道艺兼求,是先秦选士制度的总体特点,这一特点奠定了察举制的基本格局与方向,它成为察举选士的重要标准。

西汉儒家文明复兴之后,户籍制度要求所有百姓都有姓氏,因此种姓制度首先被废除,商代的察举制度也就得到恢复,汉高祖曾下诏征召贤能。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要求地方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文帝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汉文帝诏举贤良方正仅为偶然之举,既没有明确规定荐举期限、人数,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荐举标准和规范的荐举程序。汉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诏令“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6年之后,又下诏策试贤良,并且要求“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这标志察举制的正式建立了。

汉代察举制的演进

察举制的最初实行,并无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汉朝根据实际实施情况调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较严格而完备的察举法规。

察举科目

汉代察举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产生的。汉高祖刘邦时,只笼统地提出选拔“贤大夫有肯从我游者”(求贤令),没有明确的选举科目。汉惠帝、吕后诏举“孝悌力田”,汉文帝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虽然规定了明确的选举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单一。汉武帝以后察举科目逐渐增多,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称茂才)、贤良方正(或贤良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察举人数

孝廉原为每州郡岁举一至两人,由于各郡区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荐举人数显然有失公平,于是到东汉汉和帝时改为按人口比例进行荐举,大概每廿万人岁举一人,不足廿万人则两年一举,不足十万人则三年一举。对少数民族杂居的边郡地区,又另定优惠政策:十万人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两年举一人,不满五万者则三年一举。

察举标准

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察举制实行之初,各科既无统一要求,也没有明确的察举标准,用人条件含糊笼统,而且时有变动。这样,这个制度实行时很难操作,它既不利于下级官吏甄选,也不利于朝廷考核。因此直至东汉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确定荐举标准,“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

察举的条件

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陆续作出若干规定,如对被举者的出身、职业、资历、才能、年龄均作出规定;对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西汉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勋负责主管察举工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监督察举之虚实。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掌察举,至东汉,尚书权力更大。

连坐制

汉代规定选任得当与否,选任者和被选任者都要负连带责任,功罪奖惩相同。汉武帝诏令郡国贡举贤才,由于选令过于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荐一人。于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汉武帝又两次下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明令若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在汉代,“不敬”为重罪,法为斩首,甚至族诛)西汉末年,汉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见不鲜。东汉初年,为纠正察举不实,重申严格选举之法,保证了察举制的正常实施,但在察举法规的执行过程中,也有过严或过宽、矫枉过正的弊端。

荐举方式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复核;复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分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5],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仍是基本入仕途径之一,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后,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由察举入仕者,多为普通士人,高门权贵子弟一般是凭借门第获得上品,并由一些被视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为官。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时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迁调,而是直接任命为博士、秘书郎、著作郎、员外散骑侍郎、奉朝请、县令等,或为公府、军府、王国和州府的僚属。

察举制向科举制的演变

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规定参加科目考试者可以自由报名,员额上没有限制。这样,察举制也就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经漫长演变,变成了一种中央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举制度。

察举制科目

察举制在实行的数百年间,不断增减调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举科目,成为两汉取士的主要来源。

汉代察举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常举行的科目,称常科;另一类是不经常举行的科目,这种科目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的特别选举科目,称特科或特举。

孝廉是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秀才最初为特科,到了西汉后期秀才科也成了岁举的常科。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另外还有选拔12至17岁之间的“博通经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

孝廉科就是察举孝子、廉吏。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重要来源。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授与大小不一的官职。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根据尚书令左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同时制定“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对儒生出身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则考试笺奏。此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正规考试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

茂才(秀才)

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之讳改名茂才,或称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所以通常称“茂才异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为特举,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

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是汉代察举特科中最常设又最受重视的科目,此科名称不一,或称为贤良方正,或称为贤良文学,意思是德才兼优。贤良是指才能特出之人。贤良到了政府以后,照例由政府提出几个政治重大问题,向他们请教,叫做策问。请教贤良们大家发表意见,这叫对策。政府看他们之意见,再分别挑选任用。

童子

汉代察举专设童子科,规定年龄在12岁至16岁之间,能“博通经典”者可以入选。

明经

明经举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举通晓儒家经学的人才。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两汉各科察举都重视儒家经学。专设明经科,表明汉朝对学习儒经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提倡。

明法(治狱平)

明法就是察举明习法律的人才。汉代治国,儒法兼用,在选拔人才上除重视儒生外,也把明习律令文法者作为重要对象。

兵法

这是汉代察举特科,主要察举通晓兵法,勇猛善战的军事人才。此科多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举行。

尤异

汉代官吏中政绩突出者称为“尤异”。察举“尤异”实际就是提拔政绩突出的现任官吏。此科之设在于鼓励各级官吏忠于职守,精于政事,勤政爱民。

治剧

汉代因郡县治理的难易而分为剧、平。能治剧,就是能治理最复杂、最难治的郡县。汉代三辅洛阳等临近京城的区域是豪强富户的聚居地,社会关系异常复杂,阶级矛盾尖锐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难治理。为此,专设岁举特科,选举政绩卓著、勇挑重担、能啃硬骨头的官吏治理此等郡县。

阴阳灾异

汉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深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治乱安危有密切联系,每当阴阳错谬、风雨不调、社会动乱之际,皇帝就下诏举荐通晓阴阳灾异之士,以便调和阴阳、安顿民心。

作用和弊端

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先后持续约八百多年,对中国古代社会有深刻影响。

秦代和汉初用人,承袭战国以来政府奖励军功政策,主要凭军功赐爵。为特别削弱贵族势力,西汉前期逐步建立察举制,大举纳入人才。并大胆果断打破汉兴以来非列侯不拜相的惯例,任命没有封爵的公孙弘为丞相,然后再封他为平津侯,沉重打击贵族企图长期把持高官显位。汉武帝通过健全察举取士标准,亲自选用干练有实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级军事职务,如桑弘羊、张汤、张骞、李广、卫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职。特别是两汉时期,察举制在大部分时间起着积极作用,带来汉代英才辈出、功业兴盛,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与繁荣贡献巨大。

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经过局部变更产生曹魏以后的九品中正制。特别是隋唐时期,为弥补察举客观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试在其中的比例,最终形成后期的科举制。它对中国教育制度、人才选拔制度、官吏制度有举足轻重影响。全国政权选举或考试,皆分区定额,从此开放给全国各地,始终代表着全国。全国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选,因此全国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参加中央政府。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原则,也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加上察举荐举为主、考试为辅的特点,以及对伦理道德的要求,导致察举制主观性很强,客观性差。因此到实施后期,“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正所谓"举孝廉,父别居;举秀才,不知书。"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