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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君太子,皇储,王储,大公储

时间:2020-03-17 21:04:18

储君君主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君主的不同称谓又称皇储王储大公储。储君在君主逝世、禅位、逊位后,成为继任君主。是世袭君主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存的君主制国家中,通常由法律指定继承人。继承人的确立基于长子继承制或其它。在二元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对储君的选择会享有较大的权力。确立继承人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继承人出生后,经过正式的册封,获得继承权。另一种,通过法律明确继承顺序,继承人自出生后即获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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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国,储君一般是指皇帝册立的“皇太子”,简称“太子”。通常被授与的对象是皇帝之子。类似的皇帝继承人封号,依受封者与皇帝的关系不同,还有皇太弟、皇太孙、皇太叔等。“太”者,大也。在中国朝时期之前,诸侯王的正式继承人亦称“太子”。汉以后,亲王正式继承人改称“世子”,外姓王或藩属国王之子,亦同。

欧洲君主国,通常对有继承权的人士进行排序。排在第一位的继承人,如果不是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则被视作推定继承人。推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随着君主的子嗣诞生下降,失去继承机会。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孙女),如是第一位继承人,则被视为正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正式继承人的称谓Crown Prince或Crown Princess,汉语中一般译为“王(皇)储”或“女王(皇)储”。同时由于王室间通婚的原因,一些君主会拥有别国排序较后的王位继承权。

商朝的继承制度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两种,此后除个别例外外,父死子继成为主流。中国古代社会理论上的承袭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女性没有继承权。与欧洲社会不同的是,中国君主政权不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如何选择君主的继承人(明朝除外)。当国家权力拥有者的意愿与传统习惯相违背时,可能不会按嫡长子继承制册立储君。

嫡长子继承制确认继承人的基本原则是:“立嫡立长”,也就说继承顺序是嫡子优先、年长优先。嫡子(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长者为第一继承人。没有嫡子,则庶子中年长的为继承人。中国历史上,也有年幼的庶子因得宠于父皇、被过继给皇后抚养、兄长因故失去继承权等原因[b]被立为太子,这种废长立幼的情况,与儒家礼法不合,常引发争议。另一种情况是嫡子早逝,则立其子为继承人,如朱元璋在太子朱标逝世后立其子朱允炆为皇太孙。同时,中国并不对除储君以外的继承人进行排序。

在立嫡的原则下,皇子生母的身份变得十分重要。胶东王刘彻原为汉景帝庶子,随着他的母亲王夫人被立为皇后,他成为父亲的嫡长子,顺利被册为太子。唐穆宗本是唐宪宗三子,生母郭氏是宪宗的嫡妻,但宪宗登基后未册立郭氏为皇后。穆宗的异母长兄李宁被册为太子,李宁逝世后,穆宗才被立为太子。除了“立嫡立长”的原则外,还有:“立子以贤”,就是说,要看诸位庶子的德行而定;或“国治以序,国乱以功”,因乱世等需要选择功劳最大的儿子为继承人,如唐睿宗因唐隆政变登基后,在嫡长子李成器在世的情况下,将在政变中立有大功的庶子李隆基立为太子;最次的就是皇帝“立储以爱”就是皇帝最喜欢哪个儿子,就立那个儿子(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生权力斗争,但在皇权强大时也可能顺利实行,如汉武帝立昭帝)。

还有少数君主在有儿子在世的情况下因儿子年幼等原因选择兄弟、侄子、叔父甚至养子为储君。

明朝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

明朝的所有储君,全部按照嫡长优先的顺序得以继承。虽然在立储时有过争执(如万历年间的国本之争),但仍最终按照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规定得以立储。

清朝

清世宗雍正帝开始,有鉴于康熙时期皇太子胤礽两立两废、诸王争储的教训,正式宣布了不再公开预立太子的决定。改为秘密建储制:皇帝将写有皇太子人选的遗诏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