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百科之音)

血亲血统

时间:2020-01-20 11:27:45

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是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的亲属关系。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生育的所有后代,以及这些后代之间,都是血亲关系。

血亲是一个生物学概念,但在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中也大量出现。在生物学理论上,由于任何两个人如果追溯足够多代几乎总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几乎人人都是血亲。(Pedigree collapse)现实中,如果在所有能够得到的资讯中两个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则他们不被视为血亲。

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罗马法,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一个人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是三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四亲等旁系血亲。

教会法亲等计算法

根据中世纪欧洲教会法(Canon law),血亲计算如下:

  1. 直系血亲计算法
    • 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同
  2. 旁系血亲计算法
    •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取数目较大者为血亲代数。譬如一个人和他的亲兄弟姐妹是一亲等旁系血亲;和他的舅舅或者他的舅舅的女儿(表妹)是二亲等旁系血亲。

血亲与婚姻

历史

中国西周以来禁止同姓结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判刑二年,宋朝“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之”,清代“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末期改为禁止同宗结婚。然而这些法律并非历朝都严格执行。朝时常有同姓结婚,例如王莽与妻子王氏(王诉的曾孙女)同姓[3],吕雉有一个妹妹嫁给吕平[4]。中国历史上表亲结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姐弟婚)颇为常见,家翁、家婆的别称“舅姑”也是源自表亲婚姻,历史上和文学作品中也常见表亲婚姻,如汉武帝刘彻与首任皇后陈氏是表姐弟;南宋爱国诗人陆游与第一任妻子唐琬是表兄妹;《红楼梦》男主角贾宝玉两个可能跟他结为夫妇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姐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宝钗是他的姨表姐。东汉之前除了同辈血亲婚姻外,还有不同辈的血亲婚姻,如汉惠帝娶外甥女张氏为皇后。

古代某些国家的皇室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而有兄妹或姐弟结婚的习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亲婚姻也很常见,常有同父异母兄妹或姐弟通婚,也有不同辈分的血亲通婚,并曾经规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时代桓武天皇册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为皇后才打破此规定,也成为后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则需为四品以上的内亲王。朝鲜半岛方面,王氏高丽不少君主都娶近亲为后妃,有同父异母姊妹、堂姐妹、侄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于性学文明与性知识普及,使血亲性交与血亲婚姻产生不同意义,而分别被探讨。血亲家人间即便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可能产生性行为。这种血亲间性行为,被称为乱伦或近亲性交。

现代法律规定

目前,禁止直系血亲间结婚,已成为世界各国/地区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国及地区对旁系血亲通婚的规定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1. 禁止二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
    • 包括前苏联、古巴、捷克、德国、澳门等[1]
  2. 禁止三亲等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 包括日本、法国、英国、匈牙利、瑞士、秘鲁、墨西哥、比利时、香港[5]以及美国部分州等[1]
  3. 禁止四亲等(或更多)旁系血亲间通婚,即和自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士、中华民国(1998年在台湾修正公布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起,六等亲)、韩国(八等亲)、美国部分州等


现代法律规定的依据

  1. 自然规律的要求。根据优生原理,夫妻如果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和精神上的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贻害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及人类的发展。同时这也是对下一代的人权的侵犯(因为出生是不受意志支配的)。在古代社会,科学技术不发达,遗传学、优生学尚未产生,但人们从长期的实践生活中体会到血缘相近的人结婚,会产生不健康的后代,如《左传》中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就包含了这个道理。
  2. 伦理道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碍于社会善良风俗,有悖于伦理教化,有碍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之伦理道德。

血亲鉴定

基因学的角度来说,有血亲关系的人拥有共同的基因,关系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过基因对比进行血亲关系的鉴定,其中最常见的是亲子鉴定,即鉴定两个人是否为亲生父母、子女关系。除此之外,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关系,也是可以鉴定的。

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包括由于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直系姻亲,若被非血缘一方收养时,则成立拟制血亲关系。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拟制旁系血亲。

拟制血亲通常在继承遗产方面和血亲一样,而在婚姻问题上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拟制直系血亲不可以结婚。拟制旁系血亲则在有的国家可以结婚,如美国大部分州、古巴、日本、瑞士、香港等等;在有的国家则不可以,如罗马尼亚。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拟制血亲所有法律效果与自然血亲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