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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先秦时期,先秦时代

时间:2020-02-05 22:43:21

先秦,全称为先秦时期(又称先秦时代),是中国古代史中的一段时间,有指秦始皇焚书之前的一段时间,或更狭义专指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可作为秦朝以前(公元前221年以前)时代的统称,即上古时代、三代(即夏商周)都属于这一定义下先秦历史的一部分。

书·河间献王传》记载:“献王所得书,皆古文先秦旧书。”颜师古注疏道:“先秦,犹言秦先,谓未焚书之前。”

由于秦朝是中国历史上君主集权与部落共主与封建的分水岭,君主集权自秦朝才开始,故先秦时期也是中国政治史上由部落共主向封建制度过渡的时期。

历史沿革

从远古时期盘古开天辟地后的第一位君主天皇氏,然后经过三皇五帝,再到夏、商、周这段时期。传说从大约公元前5700年开始到大约公元前2100年的约3600年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中,国王的产生均采用“禅让制”,最后到了帝,尧禅帝位于,舜禅帝位于,禹驾崩後,禹之子启建立夏王朝,结束了“禅让制”,从此,“夏”成为中国第一个朝代。夏朝时多达“两万诸侯”。四百余年后(即约公元前1600年),最后一个夏后——夏后桀暴虐无道,商汤代夏,立商朝

夏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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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时,青铜器工艺非常发达,甲骨文文字也十分成熟。

夏商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到约公元前1100年)(也有称商代或商周时代)又称为“青铜时代”。传说商代有“三千诸侯”。约前1046年,黄河上游周武王伐纣牧野之战取胜后建西周,定都镐京,疆域逐步扩大。周朝初期,约有“八百诸侯”。前841年“国人暴动”,反抗周厉王暴政,此后实行六卿合议,史称“共和行政”,这是中国历史有确切纪年的开始。前770年,在西北游牧部落犬戎的侵袭下,周平王迁都雒邑,史称东周。随着周王朝势力衰落,分封的诸侯形成了众多诸侯国,相互争战,著名的先后有春秋五霸、战国七雄,这被称为春秋战国。最后在战国时期,周朝被秦国所灭。春秋以前的禄以田邑为主,战国时以实物为主。夏商贵族食禄制度缺乏记载,难以详悉。不过他们各有一定数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时,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级占有土地。春秋时“大国之师,一旅之田”。一旅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亩,卿的禄田约为五万亩。

《孟子·万章下》有“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说法,实际情况大概不可能这样整齐。除无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贵族还往往获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权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铭文说:“王易(锡)小臣缶湡积五年。”是商王赏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时间以五年为限。

春秋时,由于赋税制度的变化,逐渐实行谷禄制。如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至战国,各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文侯以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燕王哙让位给相国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战国时期,王室勋贵,除任官职有俸禄外,还有封邑;国王王后的宠幸,有的也有封邑。齐国孟尝君任相国,继承其父封地,“封万户于薛”。

吕不韦于秦庄襄王元年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阳十万户”,还“食蓝田十二县”。楚顷襄王的宠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寿陵君。秦庄襄王王后封嫪毐为长信侯,赐与山阳地,又以河西(今陕西、山西间黄河南段以西地);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为毐国。但这时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税,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为分封制形式的残留。先秦时为官府服务者只受廪食的待遇。如医者按治疗效果领取不等的食粮。乐工及百工亦有廪食。

相互结盟

西周时周天子约见诸侯和春秋时天子、诸侯、大夫间的约会及相互间的结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见诸侯,称涂山之会。春秋初中期,政权由周王下移到诸侯,侯国间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齐桓公和鲁、卫等六国君主在葵丘(今河南考城东南)相会,订立巩固嫡子嫡妻制和发展侯国间经济关系的文约。春秋晚期,一些侯国出现大夫专政,某些侯国间会议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赵鞅等九国大夫在黄父(今山西泌水西北)进行商议,结果次年将周王子朝赶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过盟誓来调整和巩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盟誓有一定仪式:盟誓人先凿地为坎(穴),以牛羊或马为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盟书(古称载书)以告神灵,然后参加盟誓者歃(饮)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牺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则归与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结盟,称太室之盟,为周王与诸侯盟誓之例。春秋时期有多种盟誓:①侯国间盟誓。有君主间结盟,如前632年,齐、鲁等九国君主参加的确认晋文公霸主地位的践土之盟;有大夫间结盟,如前546年晋、楚等国大夫在宋国签订弭兵盟约。

②君主与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郑大夫伯有之乱,简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庙。

③侯国内大夫间盟誓。如前548年,齐大夫崔杼杀庄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庙。

④大夫宗族内盟誓。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①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

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

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刑法规范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宫、大辟等五刑。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剕(刖),即断足。甲骨文有象用锯截断人足的字。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执”、“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制度完善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

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私有财产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对侵犯私有财产的处刑。《尚书·费誓》:“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据文献和铜器铭文可知,西周时期除“五刑”之外,还有鞭、赎等刑罚。鞭,相传周代以前就定为刑罚。西周晚期铜器《■■》铭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证实西周确用鞭刑。赎,是用财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罚。《尚书·吕刑》有:“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爰(锾)”,与《吕刑》篇所记相合。

新的形势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时的法律,中叶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各诸侯国执政的统治者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此后三十年,郑国大夫邓析为了贯彻自己的主张,曾自行修改旧法,另编刑书。因书写于竹简上,史称“竹刑”。后为郑国采用。继郑铸刑书之后,公元前513年,晋赵鞅、荀寅也将范宣子执政期间制定的法律铸于鼎上,史称“刑鼎”。

“刑书”、“竹刑”、“刑鼎”均不传世。但从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来看,春秋各国颁行的新法,无疑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是对贵族垄断法律特权的沉重打击。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继春秋中叶以来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陆续制定了实质上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魏文侯时李悝所著《法经》,则是春秋以来各国立法之大成。《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前四篇为“正律”,内容主要是惩治“盗”、“贼”的法律规定,“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贼”以外的其他各种罪名与刑罚。“减律”是根据不同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法经》的出现,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发展。在体例上,《法经》以罪名为纲,所谓“皆罪名之制”。较以前以刑名统罪名,即将处相同刑罚的罪名列入同一章节,更为科学,是法典编纂的重大变化。《法经》以刑法为主,杂以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内容的体系,对后代的立法有深刻影响。传说虞、夏、商、周四代分别在乡邑和国都设有庠、序、校、小学、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对贵族子弟以至平民施行伦理教育。这恐怕是战国秦汉儒生们的理想。其实,商代以前的学校教育尚无可靠材料说明。

西周春秋的学校教育则以六艺为主要内容。所谓六艺即礼、乐、射、御、书、数。讲礼、乐意在培养道德情操;射、御是军事训练;书、数是治民从政所需要的技能。西周铜器麦尊、静簋铭文提到王室有称为辟雍、学宫的大学,对贵族子弟进行射箭教学,并举行周王亲自参加的射猎活动加以考核,还奖励负责教射有功的官员。盂鼎、师■簋铭文提到的小学,也是培训贵族子弟从政的场所。《礼记·王制》称,周王出兵时要“受成于学”,作战获胜,“反(返)释奠于学,以訉馘告”。可见学校也是战前制订作战计划和战后举行庆功典礼的地方,它与军事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据《周礼·师氏》记载,国学中的贵族子弟同时还是周王近卫亲军,随时随地担负着守护警戒的重任,说明国学培育的正是精悍的武士。地方上的庠、序同样以教习射箭为主,并为当地祭祀和社交活动的场所。

古典文献

春秋时代,郑人在乡校议论政事,开明执政的子产甚至将此舆论视为良师。就是孔子本人也曾以射御自许,孔门弟子多能卫国杀敌,冉有即因领兵击破入侵齐军受到孔子的赞赏。但是孔子开创的私学却使古代学校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此,出现了以学习文化典籍为主、以从事政治活动为目标的文士集团,六艺也转变为《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古典文献。

私学培养的是“从政”、”治赋”、“使于四方”的治国安邦的人才,它面向社会招收各阶层子弟,为官僚政治、布衣卿相局面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影响远远超出学校教育的范围。继起的战国诸子也都是从事教育的大师,墨子、孟子有成百上千的学生,不求利禄的许行亦有门徒数十人,就连避世隐居的老子、庄子都各有自己的学生。这些私学扩大了教学领域,促进了百家争鸣。在此基础上,有些君主创办学术活动中心,如魏国的西河、齐国的稷下等,都聘任各家各派大师“不治而议论”,讲学争鸣,以吸引四方游学之士,这些实际上就是新型的大学。

先秦时期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等向众、庶人等生产者征收的土地上的各种产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春秋以前,天子、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袭所有权,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实行贡、助、彻之制。春秋、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商鞅变法以后,民得买卖土地,确立了私有土地制,租与税才分离开来。

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公社首领侵占“公田”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

先秦古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