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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权利

时间:2020-04-29 21:41:08

民族自治权利,指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建立区域自治,管理本民族地区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对民族自治权利作了规定。民族自治权利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可以开展对外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