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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时间:2020-04-29 21:41:07

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民族人民利益的根本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对于任何破坏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绝不能姑息迁就。同时,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策法令。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和对民族团结的破坏。法律还规定了各民族有使用、创造和改革自己的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为了帮助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保障他们在各级政权中享有平等权利,党和国家还对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予以特殊照顾。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把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看作是党的事业与国家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党和政府为了加强民族团结,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政策教育,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了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