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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20-04-29 21:41:0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这一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1953年,我国在基层政权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家重大建设计划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本级国家权力。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根据人民意志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最直接地反映了我国的性质,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了很大进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要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体现这种制度的各种具体制度还需要在改革和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特别需要从三个方面来努力:第一,努力改进选举制度;第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职能;第三,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逐步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