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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时间:2020-04-29 21:41:0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士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次政协,当时被称为“新政协”,以区别于1946年1月国民党召开的那次政治协商会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但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发挥作用。人民政协的任务是根据各个历史时期的总任务而规定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的基本任务就是,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民主党派可以本党名义发言、提出提案。要保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领导成员中占一定的比例。要尊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政协委员的视察、举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对他们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答复。中共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同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发挥它们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是人民政协的全国组织。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代表人士组成,每届任期5年。人民政协的地方组织,包括人民政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人民政协各级地方的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