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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时间:2020-04-29 21:41:06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明确的规定。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后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的统一起来,既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1700多个民族乡。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适合中国的国情,得到了各民族的拥护。